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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扶民村一妇女养猪排放128倍的污染物,被罚款十万元!

南方阳春 南方阳春 2024-04-05

近日,阳春市环保局公布了一份处罚决定书春环罚决字〔2018〕16号,对春城扶民一个养猪场进行了处罚,该养猪场排放的污染物超过128倍,被罚款十万元。


据悉,黎某的养猪场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扶民村委会新寨村黄竹岗,属于公司加农户养殖模式,与广东达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养殖合同,投资经营人黎某。根据4月20日阳春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春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29号)监测结果显示,黎某的养猪场排放口六围埒排放口下游1米处悬浮物浓度为1291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820mg/L、氨氮浓度为637mg/L,分别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128.15倍87.2倍、41.5倍,黎某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月12日阳春环保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春环罚告字〔2018〕16号)告知黎某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6月15日,黎某向环保局提交《减轻罚款申请书》,主要提出如下意见:一是自己生活极其困难;二是自己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积极进行了整改措施,恳请能够依法从轻处罚。


经研究,阳春市环保局对黎某在《减轻罚款申请书》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考虑,但黎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阳春市环保局决定对黎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十万元


    

环保局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一直都是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爱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如果发现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拨打12345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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